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调动来华留学生学习积极性,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培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下学校对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留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来华留学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外籍新生由本人持《河北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根据国外不同学制情况,留学生入河北大学本科可分为春季入学和秋季入学两种情况,根据不同入学时间,其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可适当调整。除英文授课项目学生外,留学生须取得新HSK(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方可入河北大学本科学籍。未能通过新HSK四级证书者,须在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进行汉语学习。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体检、住宿登记、居留许可等相关手续。在健康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不能坚持学习者,暂不予注册,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和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该生应回国治疗,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年度入学前向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学院提交入学申请(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批准后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年秋、春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返校报到并按规定时间办理注册手续。秋学期应当缴纳当年学费后方能注册。经注册的学生,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复学者,不予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留学生就读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学制为五年)。
第九条 留学生可根据自身具体情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标准学制为四年的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延长至六年,标准学制为五年的普通本科学生修业年限可延长至七年。学生毕业时学制均按标准学制计。休学、留级、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修业年限(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者除外)。
第十条 非英文授课类留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条件是:专业课程学分累计达到80学分,汉语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毕业论文及实习实践环节累计达到10学分,通过新HSK5级。英文授课类留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条件是:专业课程学分应达到110学分,毕业论文及实习实践环节达到10学分,不要求汉语课程学分和HSK考试成绩。五年制本科毕业留学生总学分累计为130—150学分。
第四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学生因请假而缺失的教学内容由学生自行补齐。政治、外语等公选课可根据学生意愿决定是否选修。
第十二条 无故缺勤或请假逾期者,即为旷课。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内实际授课学时计算,对旷课的学生,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留学生请假,一周以内由辅导员批准并报学院备案,一周以上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批。因病请假需附校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请假期满应当向学院履行销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四条 留学生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活动而缺课的,应由活动主办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一周以内,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一个月以内,由教务处审批;一个月以上,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对留学生旷课情况及时向学院教学秘书或主管院长反映,留学生考勤情况由所在学院进行统计、汇总,对旷课累计达到处理规定者,所在学院应按《河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并通报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留学生应当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合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方式由开课单位审批确定。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和五级制方式记载。凡考试课成绩(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合格。课程的考核按照《河北大学留学生培养模式及分工方案》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课程总评成绩一般由平时成绩(含平时测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等)和结课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结课成绩所占比例原则上不高于70%。
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留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初申请一次补考,未申请者视作放弃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 60分及以上者按60分记入成绩册, 60分以下者按卷面实得成绩记载,并标明“补考”字样。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
第二十条 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于考前办理缓考手续。缓考一般不单独组织,应当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考核,如下学期有与缓考课程相同的补考课程,学生也可选择参加补考课程的考核。学生缓考成绩按考核卷面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缓考”字样。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标明“旷考”字样。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在成绩册中注明“取消考核资格”字样:
(一)缺课累计超过该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二)作业、实验报告缺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凡考核违纪、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零分”记入成绩册,并标明 “违纪”、“作弊”字样。学校将视其情节根据《河北大学留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 选修、自修、重修与辅修、双学位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入学后,按照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和相关专业学院共同制定的培养方案选修课程。在每学期选课不超过30学分(不含重修学分),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5学分(夏学期、毕业学年除外)。
第二十四条 留学生未获得课程学分应当履行相应手续后重修。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重修:
(一)课程补考、缓考不合格者;
(二)课程考核违纪、作弊、旷考、取消考核资格者。
第二十五条 选修课考核不合格,学生可以办理重修手续,也可以改选其他课程,但其不合格成绩仍予记载。
第二十六条 重修的课程成绩按总评成绩记载,并在成绩册中标明“重修”字样,重修成绩可覆盖原不合格成绩。已合格课程不可重修。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主辅修和双学位制度是为了充分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学科优势,探索跨学科组织教学模式,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的一项教学改革措施,不属于国家学历、学位教育范畴。留学生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有余力的留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发展需要,可跨主修专业选择一个专业作为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生修读辅修专业和双学位均应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并按学分缴纳学习费用,辅修专业一般应完成25—30学分,双学位专业一般应完成50—55学分的课程学习。
第七章 选专业、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具备本科学籍资格后,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对学生进行专业选择指导并联络相关专业学院。专业选定后,一般不再转换专业。如学生的确难以完成所选专业学习任务,经核实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教务处许可,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统一办理留学生转专业手续,一学年办理一次。学生申请时间为秋学期初。
(二)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复核。
(三)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册中,转入学院应根据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对学生原专业所修的课程进行认定,凡不符合转入专业(类)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其成绩以通识通选课记入成绩册。
(四)在转专业手续的办理过程中,学生应当在原专业学习,不得无故缺课,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留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转专业后,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 因伤、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特殊原因或困难不能正常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一条 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休学年限不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校医院(因伤病者)、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留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
(四)留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法律行为,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 每学年结束学校对学生的学业状况进行评估,留学生有责任主动查询自己的学业状况。对一学年出现五门课程不及格现象的留学生予以无学位警示。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第一学年(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20学分,第二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40学分,第三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60学分,五年制本科生第四学年(不包括休学)累计未能取得100学分,其不合格课程不准申请补考,予以留级。留级学生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或相近专业进行相关课程的学习与考核。学生留级不能超过两次。留级学生应缴纳留级后所在年级专业的学费。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经补考后必修课不合格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含30学分)以上的;
(二)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校医院和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并提供家长知情书。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三十八条 留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和总学分,非英语授课类留学生取得新HSK5级证书,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未修满规定的学分,其未修学分或不合格学分大于15学分的,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应当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标准学制的毕业学期向所在学院申请,经学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延长修业年限以学年为期。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当遵守校规校纪,缴纳延长期间学费后办理注册、选课手续,其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并跟班学习。
第四十条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标准学制内未达毕业要求且未获得的学分小于15学分(含15学分)的;
(二)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达到毕业要求,且不符合退学条件的;
(三)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且符合中国及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留学生,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回校参加课程的补考或毕业论文(设计)的补做、答辩,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士学位。
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结业的学生,留察期满经学校审查批准按期解除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留学生在校期间修完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已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资格者,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学生修完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且已达到主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获双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补办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来华留学生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规定时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上报来华留学生管理系统。该系统由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信息汇总和管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从2012级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制定实施细则。本规定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教育学院负责解释。